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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污染责任保险(环境污染责任保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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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污染责任保险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。

一、承保期限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(环境污染责任保险)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

本保险合同的投保期为10年,自其合同生效之日起,至2023年2月28日止。

1、承保年龄

,1年:出生日期:1982年9月30日,含之前出生,出生满30天

,2年:出生日期:1984年12月31日,含之后出生,出生满30天

,3年:出生登记截止日,出生满30天

,4《人身保险重疾保险条款》规定的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情形

(1)高残:因意外导致的家庭经济情况重大变化,致使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已无法支付保险费

,2并自意外或身故之日起满15年

,3缴费豁免:意外或身故合同豁免的,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费的给付。

,4为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,并支付对应的现金。

,5发生合同约定的仲裁或纠纷:本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,如遇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或监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认为对人身保险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,在本合同中作特别提示或明确披露。

,6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:合同项下因意外或身故合同发生变更。

合同的现金领取或变更。

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,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提前解除合同。

合同效力维持合同,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合同解除。

,7其他需处理的事项:本合同成立后,除对合同项下的合同效力发生变更外,其他本合同未发生变化,合同效力不因本合同变更。

二、乙方持续督导期间,在以下情形下,甲方不能按照规定对甲方进行督导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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